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层次工科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李乐乐发布时间:2021-09-28浏览次数: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高层次工科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应用型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力度,推进学科交叉及产教融合,助力学校工科快速发展,与学校“筑峰人才工程”“青年英才工程”相互补充,根据学院综合改革试点需要和学校要求,制定学院高层次工科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海川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川人才计划”设置全职岗位和兼职岗位。

全职岗位设“海川人才计划”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岗位,旨在吸引和培养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人才和在关键技术及应用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骨干。

兼职岗位设海川产业特聘导师和海川产业导师岗位,旨在聘任一批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引企入教”,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进产学研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院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能力。

第三条“海川人才计划”选聘坚持“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岗位职责

1. 组织或参与制定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战略规划,在本学科及相关前沿交叉学科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解决本学科关键工程技术及重要产业应用问题,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创新性成果,带动本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融合发展。

2. 组织或参与国家、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前沿课题,推动或参与本学科关键公用技术平台建设,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关键工程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3. 推动本学科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和着力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形成面向工程技术和产业前沿交叉领域的具有竞争力的研发创新团队。

4. 结合本学科工程技术及产业应用领域前沿发展方向,拓展与国内外领军企业、重点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复合型应用人才培养,讲授本科生核心课程或研究生主干课程。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五条应聘“海川人才计划”岗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3. 具有在工科相关领域知名企业、科研院所等工作经历。

4. 身心健康,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海川人才计划”第一层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国家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或具有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2. 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前两位,以上均含本数,下同)或相当成果的获得者。

3.主持各级各类技术开发项目,单项经费800万元以上。

4. 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前两位);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转让经费500万元以上),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并得到应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

5. 担任军工领域型号总设计师以上职务,或担任知名军工集团选聘的首席科学家,取得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利、论文、专著或技术成果,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有重要应用。

6. 担任国际知名企业CTO或上市企业对外公告的核心技术人员,取得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利、论文、专著或技术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7. 其他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水平相当的人才。

第七条 “海川人才计划”第二层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别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省级产业领军人才或具有相当水平的高层次人才。

2. 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首位)或相当成果的获得者。

3.主持各级各类技术开发项目,单项经费500万元以上。

4. 中国专利银奖获得者(首位);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转让经费300万元以上),产生重要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并得到应用,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力。

5. 担任军工领域型号总师组成员以上职务,取得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利、论文、专著或技术成果,在国家重点工程中有重要应用。

6. 担任国内知名企业高管,取得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利、论文、专著或技术成果,在解决关键技术(工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

7. 其他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水平相当的人才。

第八条 “海川人才计划”第三层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别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前四位)获得者,或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获得者或取得相当成果的优秀青年人才。

2.主持各级各类技术开发项目,单项经费300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转让经费150万元以上),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制定重要行业标准并得到应用,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力。

4. 担任军工领域型号主任设计师以上职务,取得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利、论文、专著或技术成果,在行业中有重要应用。

5. 在知名企业任技术核心骨干,取得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利、论文、专著或技术成果,在解决关键技术(工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

6. 其他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水平相当的人才。

第九条 “海川人才计划” 兼职岗位的招聘条件参照全职“海川人才计划”岗位的招聘条件执行,其中产业特聘导师应满足“海川人才计划”第一层次条件;产业导师应满足“海川人才计划”第二、三层次条件。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报

1. 申请人填写《“海川人才计划”岗位申请表》,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2. 附件材料包括:

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本科及研究生(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任职证明和职称证明;

5)两位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信;

6)《申请表》中列举的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代表性成果说明书以及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证明;

7)其它反映水平及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推荐

1. 学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评议,确定推荐人选,提出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

2. 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候选人选,明确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及支持条件等;

3. 学院将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学校人事处审议。

第十二条报学校审批

1. 对全职岗位推荐人选,学校成立以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工程技术学科指导组成员为主、企业界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2. 对兼职岗位推荐人选,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校长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条件支持

第十三条对于“海川人才计划”全职人选:

1. 实行年薪制,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税前人民币,下同),其中,基础薪酬占年薪的80%,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占年薪的20%,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发放。

2. 提供安家购房补贴,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分别为806030,具体发放办法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3. 提供研发启动经费,用于满足人才入校前三年开展研发的必要经费需求,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分别不超过1008050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4. 上述经费由学校负担,学院提供必要的实验、办公及科研条件。

第十四条对于“海川人才计划”兼职人选:

1. 根据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提供相应薪酬待遇,具体按照学院的相关办法执行。

2. 海川产业特聘导师经学院推荐、学校认定后可获得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海川产业导师经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备案后可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3. 学院提供必要的实验、办公及科研条件。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海川人才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合同管理、双向选择、有序流动”的动态管理模式。学校、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目标及相应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每个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学院负责“海川人才计划”人选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负责组织“海川人才计划”人选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聘期的第三年结束前进行。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海川人才计划”人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海川人才计划”人选中期履职报告》。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优秀或合格者,继续完成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第二、三层次考核优秀者,经学院推荐、学校专家委员会评议、学校审批,可以高聘至相应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组织聘期期满考核。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海川人才计划”人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海川人才计划”人选期满履职报告》,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学校专家委员会在单位评议基础上对“海川人才计划”人选履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考核和聘任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全职人选聘期期满,首聘期考核优秀或合格者,可在同层次岗位续聘一个聘期,不合格者不再聘任;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考核优秀者,经学院推荐、学校专家委员会评议、学校审批,可高聘至相应岗位。受聘同一层次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第二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学校需要和个人情况,不再聘任或聘至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于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员,第二聘期期满考核优秀,经学校专家委员会推荐,学校可另按年薪制聘任。

兼职人选聘期期满,考核优秀或合格者,根据考核结果、学校需要和个人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第十九条聘期内,“海川人才计划”人选如因个人原因离岗,需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并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海川人才计划”人选如有师德失范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等学校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部分或全部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