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6浏览次数:338

各毕业班班级: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中国海洋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学字[2013]81号)规定,现开展我校2014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4年毕业生中符合文件规定的学生,即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的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申请人《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2);
    4、申请人《二次分配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3)(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填写);
    5、申请人《工作地点证明》(2份,见附件4)(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填写);
    6、代偿委托书(1份,见附件5)(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贷款代偿的填写,申请学费补偿的不需填写);
 (二)各院系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材料:
    1、学生提交并审核通过的材料(按照上述顺序整理排序);
    2、《201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
    3、《201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
    (一)提交方式
    1、学生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所在学院(系)团委A410。
    2、学院整理审核并报送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同时填写报送汇总表。
    (二)提交时间
    学院接受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提供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不予报送。
    2、2014年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分两批受理,第一批提交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前(本次),主要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申请。第二批提交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前,将受理离校后(至申请截止日前)才确定就业单位、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留待第二批时再做提交。因为提交第二批申请时,2014年应届毕业生已经离校,所以相关事项必须于本次通知到所有毕业生,使得准备第二批提交申请的毕业生能准确、及时的向院(系)寄送相关申请材料。
    3、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拨付资金的办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申请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申请金额的34%。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两年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6)寄送至所在学院(系)团委,具体地址及接收人由各院(系)团委提供,各院(系)收齐材料后,报送至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只有提供了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的学生,国家才予以继续拨付代偿金。若因学生本人未按时报送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4、关于银行账号的说明。我校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发放补偿金/代偿金,所以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学生本人在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办理的银行账户(借记卡账户或校友卡账户均可,其中中国银行贷款代偿的学生必须是签订还款协议时使用的账号),提供账号的银行卡至少使用至代偿结束(非特殊情况,至少3年)。若因提供账号错误导致补偿金/代偿金不能发放,由学生本人负责。
    5、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的说明。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申请贷款代偿,也可申请学费补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因拨付时间等原因,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一般来说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先行支付、按时偿还,避免造成违约。贷款本息结清后,由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本人支付利息的总额,学校向国家申请利息回补后,返还给学生本人。校园地(中国银行)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总额,由学校联系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统一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总额,由学生本人联系经办银行索取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后,寄送至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报送至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后才能办理。
    6、申请资格审核。各院(系)务必通过行政区划有关网站(如http://zh.wikipedia.org/wiki/行政区划、http://www.xzqh.org/html/)核实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审核申请人的资格。
    7、基层单位界定: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若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刘老师 0532-66781910 。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证明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工作地点证明
      5、代偿委托书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7、填表说明
      8、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参考资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参考资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