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光电子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叶旺全发布时间:2021-11-17浏览次数:292

光学光电子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确保 光学光电子实验室 有整洁优雅规范有序的环境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有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实施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整洁优雅、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为督促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各研究室须确定一名安全卫生员,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实验室的正式在编人员、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和代培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实验室的内部安全与卫生。发现事关安全与卫生的隐患、问题,都应立即向实验室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报告,以及时解决或消除。

第四条    实验室仅供教学、科研之用,严禁在实验室内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任何事宜。

第五条    爱护实验室内的公共财产,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配备的物品,未经实验室办公室许可,任何研究室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挪动、拆卸。

第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工作时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聚众聊天,以确保实验室安静有序。

第七条    实验室内原则上不得存放大量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实验用品,确需使用此类物品的研究室须责成专人严加保管。

第八条    能够重复使用的溶剂必须回收。严禁将废液倒入厕所、水槽内,应由所在研究室集中收集,定期统一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使用电炉、烘箱等实验器具烹饪或烘烤食品。禁止在实验室内就餐。

第十一条  经常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研究室,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配备灭火器、湿布、沙子等消防用品,并由所在研究室的安全员负责保管、指导使用和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研究室须每天安排专人对实验室进行保洁,每周须进行一次彻底的卫生清洁,以保证实验室内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  各研究室不得在走廊等公共区堆放杂物、垃圾,多余的物品和暂时不用的样品须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各研究室对实验室内的电源开关和插座、自来水阀门和龙头、门窗、门锁等影响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确保关闭门、窗、水、电。

第十五条  各研究室对涉及保密内容的实验记录、技术报告、文章等物品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研究室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内,有责任和义务主动询问在实验楼内逗留的陌生人,对因非工作原因进入者应劝其离开。

第十七条  各研究室使用临时工,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未经室主任许可,任何研究室的任何人都无权允许外单位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内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遇有台风、大雨等自然灾害,各研究室必须留有带班教师,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带班,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原则上须穿着实验服、工作服,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实验室,未穿实验服者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对于维护实验室公共安全卫生的人员或行为,在全室内予以通报表扬,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违背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在全室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责成赔偿或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