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光电子实验室统计工作条例 (试行)

发布者:叶旺全发布时间:2021-11-17浏览次数:50

光学光电子实验室统计工作条例

(试行)

  

为便于全面掌握 光学光电子实验室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使实验室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统一规范。不漏报,不瞒报,不夸大。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研究室教职工的自然状况,完成、在研和新批准的课题情况,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国内外专利申请、获得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获奖或成果鉴定情况,在读研究生情况等。

第三条 各项工作的统计格式须按照实验室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格式统一填报。

第四条 各研究室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本室的统计工作,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研究室首席教授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本室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室各项工作的统计结果原则上每学期末(7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实验室办公室,学年末须于1210日前将本年度的总体统计结果上报实验室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