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光电子实验室统计工作条例 (试行) |
为便于全面掌握 光学光电子实验室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使实验室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统一规范。不漏报,不瞒报,不夸大。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研究室教职工的自然状况,完成、在研和新批准的课题情况,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国内外专利申请、获得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获奖或成果鉴定情况,在读研究生情况等。
第三条 各项工作的统计格式须按照实验室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格式统一填报。
第四条 各研究室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本室的统计工作,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研究室首席教授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本室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室各项工作的统计结果原则上每学期末(7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实验室办公室,学年末须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总体统计结果上报实验室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