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光电子实验室公共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条 各研究室所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归 光学光电子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公共所有。
第二条 全室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爱护科研仪器设备,且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搬动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公共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学校投入购置配备和实验室公共仪器购置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个人争取的仪器购置费由个人支配,但所购置仪器也为公用;各研究室或课题组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大中型仪器主要为本课题组使用,但其它研究室或课题组需要借用不得拒绝;各研究室自用小型仪器及消耗品一律自购。
第四条 用学校和实验室公共仪器购置费购置仪器须遵照以下程序:递交申请、公开论证、提交论证报告(价值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实验室办公会组织专家组论证确证; 仪器购置论证报告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功能、购置目的和必要性、管理方式、优选厂家和估价。
第五条 公共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的公共仪器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筹协调使用;大型专用公共仪器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共同商定,指派专人管理;各研究室常用仪器由所在研究室负责人和导师共同商定指派管理员。
第六条 大型专用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费主要由学校专项支持经费、实验室规定的所有在研课题给予的支持费及服务费构成; 所有在研课题给予的支持费所占课题经费的比例和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室管理委员会、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共同商定并经室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以确保公共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为教学科研提供便利、迅捷的服务。
第七条 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配件的更新 费、维修费、消耗材料费、维修人员费(含服务费、差旅费、餐宿费等)。
第八条 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责任专家,协助仪器管理员解决技术问题及仪器功能的开发。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检查及使用监督;负责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负责做好仪器使用记录。
第九条 在各个研究室且被列为公共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由所在研究室负责人安排仪器管理员,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公共仪器中心备案;所在研究室负责人及仪器管理员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十条 使用仪器者需经管理员同意,且在掌握了仪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后方可使用,未经培训的使用者不得上机操作;使用完毕后必须清理,关闭电源,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 协作或外单位如要使用实验室仪器,必需经公共仪器中心、各研究室负责人同意,由管理人直接指导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同一仪器设备发生冲突时,原则上须根据课题层次与类别的不 同,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其它 (如横向课题等)”顺序予以安排;对于同级课题,则按照“由重点到一般”的原则予以安排。特殊情况,须由仪器管理员报请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核准后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对使用者未造成公用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使用后未 登记、不合理操作、用后未清洁、未经许可随意使用他人的实验用具),予以实验室 内部通报和处罚。
第十三条 使用者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须予以赔偿和公开检讨,赔偿金 额由公共仪器中心、各研究室负责人和相关导师根据损失的情况而确定。
第十四条 擅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使用公共仪器设备,对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公 共仪器管理员予以所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取消今后使用公 共仪器设备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各研究室负责人须每周检查公共仪器设备使用、 维护保养情况、本条例和安全守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由仪器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追究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的专门管理员须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公共仪器中心提交大型公共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运转维护情况总结、服务情况总结、运转维护经费支出明细、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 公共仪器中心须于学年末或次学年始向室管理委员会提交中心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运转维护情况总结、服务情况总结、运转维护经费支出明细、 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与建议。
第十八条 对公共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运转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全室内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实验室或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公共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运转工作不力者,在全室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报请室管理委员会核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今后使用或管理公共仪器设备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室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