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者:魏正兴发布时间:2017-09-08浏览次数:788

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入党申请人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学习工作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28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基层团组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从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团员中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使共青团的后备军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教师党支部要注重在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须召集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班级、系所或部门)人员开会征求意见,无记名填写《征求群众意见票》,出席会议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人数的80%,会议方为有效。获得的同意票数原则上不少于出席会议人数的80%,党支部才可以讨论研究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党员(至少包括1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学校党校指导、管理、协调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虽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每年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并于12月底前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报表》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新转入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或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转入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相关材料转至现单位,可接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材料的,需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审查整理其入党材料并放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发展党员数按1:1.3的比例制定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二)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参照第八条)。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征求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征求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班主任、辅导员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

(三)党支部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填写《发展对象呈报表》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四)各分党委、党总支可通过谈话、答辩等方式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7天内填写《发展对象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表现、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对邪教组织的认识态度;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配偶的父母、有抚养和继承关系的亲属等)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填入《发展党员综合政审表》,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没有经过发展对象培训或虽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因毕业、离职等原因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各分党委的发展对象由书记办公会负责预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预审。预审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会议记录。对预审认为发展条件不成熟的,要提出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对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党支部进行改进或补充,确保每个环节不疏漏、不变通。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预审的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团组织推优呈报表;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汇总表;

(四)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五)思想汇报;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

(七)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汇总表;

(八)发展对象呈报表;

(九)入党自传;

(十)发展党员综合政审材料;

(十一)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一般在预审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汇报。对有问题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对无反映和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可着手发展。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党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学习工作情况、政审结论、预审情况、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明态度及今后的决心。

(五)与会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宣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草拟的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成长提高的情况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那些缺点;发展对象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是否清白或清楚;支部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总数和实到会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人数等。

(七)支部大会对支部委员会草拟的决议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修改。决议用词要准确,文字要简洁。对发展对象要恰当地概括其主要表现,优点评价要实事求是,中肯指出缺点和不足,同时要对其提出今后的希望。

(八)支部大会对决议进行表决通过。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在正文下方写上支部的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指派组织员对发展对象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员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个月内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和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反馈谈话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经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在党委审批通过后7天内填写《新发展党员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接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组织观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对支部大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等。预备党员要认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果和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本人指出,帮助他们克服缺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

(一)本人按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参照第八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

(四)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表决(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后及时通知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在党委审批通过后7天内填写《预备党员转正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甄别其身份,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违反党章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认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仍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规范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入党材料,并在预备党员转正后或组织关系转出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十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并进行系统的培训。要按党内信息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认真做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展党员网上纪实系统的信息录入、审核和维护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管理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员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组织或个人的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或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党委(党总支)秘书(组织员)为材料审查具体责任人。有关责任人调离或岗位调整时,应当及时与接替人做好入党材料的交接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定期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海大党字〔201440号)和《<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