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院2014年度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91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我院2014年度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并且已按照《关于报送我校2014年毕业生生源信息的通知》要求上报生源;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总数(不含定向生)的5%,各学历毕业生分别计算,各学院名额见附件3。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七)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或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秉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评选审批程序,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一)各院(系)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各院(系)将初选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应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1(纸型A4,反正面打印,不得变动原表格式),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不得用复印件)。院(系)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4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院须及时将情况反馈学校,并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由学校最终退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4届优秀毕业生”称号。